2015年張家港市招聘教師第一輪考試通知
根據(jù)《2015年張家港市公開招聘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簡章》,定于3月7日上午9:00~11:00(中小學語文11:30)在張家港市梁豐初級中學(張家港市楊舍鎮(zhèn)永安路1號)舉行筆試,11:05~11:35舉行幼教職位兒童畫技能加試;3月7日下午13:00開始在張家港市梁豐初級中學舉行幼教、小學音樂、小學美術、小學體育、中學體育技能加試,在張家港中等專業(yè)學校(張家港市沙洲西路109號)舉行職教機械、電工電子技能加試。現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1.考生查看《2015年張家港市招聘教師筆試考場安排表》(附件一),按準考證號查詢本人考場號、座位號,必須核對無誤后,填入本人準考證相應位置。
2.考生須在考試開考前30分鐘(上午8:30、下午12:30前)到達指定考點,攜帶準考證、身份證和必要的考試用品,通訊工具及考試禁止攜帶的物品不得帶入考場,并須接受安檢方可進入考場。
3.考生須認真閱讀《考生須知》(附件二)、《江蘇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附件三),自覺服從考點管理,嚴格遵守考試紀律。
4.除幼教職位的兒童畫項目加試的成績與筆試成績同時公布外,其他技能加試項目成績當場公布。請相關職位考生在本人技能加試結束后在休息室等候,領取成績通知單后方可離開。
張家港市教育局
張家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15年3月2日
附件一:2015年張家港市招聘教師筆試考場安排表
附件二:
考生須知
一、應考人員開考前30分鐘憑《準考證》和《身份證》進入考場,對號入座后,并將準考證及本人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。
二、開考后30分鐘不得入場;考試實行全程封閉,應考人員不得提前交卷、退場。
三、應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規(guī)定攜帶文具進入考場,開考后不得相互傳遞任何物品。除規(guī)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,嚴禁將任何書刊、報紙、稿紙、資料、通訊工具(手機等)或有計算、存儲、編程、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其他設備帶至座位。考試期間凡發(fā)現(xiàn)將上述物品或設備帶至座位的,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;使用上述物品或設備的(手機帶至座位未關機、已關機考試中鈴響或振動,均按使用處理),一律按嚴重違紀取消考試資格,并在5年內不得報考。
四、應考人員接到試卷后,應當先檢查頁碼,確認無誤后,再在答題卷和試卷規(guī)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本人姓名、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,但不得做其他任何與答題無關的標記;開考鈴聲響過以后方可開始答題,否則,按違紀處理。
五、應考人員答題,須按規(guī)定使用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,字跡要清楚、工整。用其他顏色的筆書寫的答卷按零分處理,未在規(guī)定部位書寫的答案無效。
六、應考人員不得要求監(jiān)考人員解釋試題。如遇試卷分發(fā)錯誤,頁碼序號不對、字跡模糊或答題卷有折皺、污點等問題,應舉手詢問,監(jiān)考人員當眾解答。
七、應考人員如有特殊情況,中途需要離開考場的,應當經監(jiān)考人員允許并由考場工作人員專人陪同往返。
八、應考人員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,禁止吸煙,嚴禁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,不得窺視他人試卷、答題卷及其他答題材料。
九、考試結束鈴響,應考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,將試卷、答題卷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,待監(jiān)考人員按順序收齊全部試卷、答題卷后,方可離開考場;不得將試卷、答題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。
十、應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(guī)則,接受考場工作人員監(jiān)督和管理。對擾亂考場秩序,辱罵或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,按有關紀律和規(guī)定嚴肅處理。
十一、特別提醒:
1.幼教職位的考生,在專業(yè)基礎知識考試結束后,請留在考場,不得走動,11:05至11:35進行兒童畫技能加試。
2.下午有技能加試的幼教、小學音樂、小學美術、小學體育、中學體育職位的應考人員12:30前到梁豐初級中學報到;有技能加試的職教專業(yè)類的機械、電工電子職位的應考人員12:30前到張家港中等專業(yè)學校報到。
附件三:
江蘇省人事考試應考人員違規(guī)處理辦法
一、應考人員不按規(guī)定用2B鉛筆(只限于答題卡)和黑色字跡的鋼筆、簽字筆答題,而用其他顏色字跡的鉛筆、鋼筆或圓珠筆答題的,答卷按零分處理。
二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試卷按零分處理,并視情節(jié)終止其考試,清退出考場:
1.在試卷規(guī)定的地方之外填寫姓名、準考證號或做任何標記的;
2.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,不聽監(jiān)考人員警告的;
3.不按規(guī)定時間進行答卷的。
三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考試成績無效、停止資格考試五年,按管理權限分別由人事考試部門通知本人所在單位:
1.偽造學歷或出具各種假證明的;
2.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的;
3.評卷時發(fā)現(xiàn)答卷內字跡不一致或有雷同、抄襲現(xiàn)象,并經評卷小組認定的;
4.夾帶、傳遞資料、紙條等或偷換試卷的;
5.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的;
6.利用移動電話、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作弊的。
四、對無理取鬧,擾亂考場秩序,辱罵、威脅他人,對監(jiān)考人員有報復行為的,所在地人事考試部門應當通知考生所在單位,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;情節(jié)嚴重的,送交公安機關處理。